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万佳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佳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佳翔,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新洲县,本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恒,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7]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佳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萍、被告人万佳翔及其辩护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万佳翔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商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心怡路路口时,与在此等红灯的被害人武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武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佳翔驾车向东逃逸,后被武某拦截。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万佳翔的血样血醇含量为158.79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大队认定,万佳翔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佳翔被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六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7年3月2日,万佳翔赔偿被害人武某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万佳翔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万佳翔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万佳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时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法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万佳翔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佳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若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