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茂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茂朋,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茂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周茂朋驾驶牌照为苏A×××××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北路33号附近保利堂悦二期工地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其车尾右侧部位将在此从事清扫作业的被害人谢某2撞倒并碾压致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谢某2符合车辆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茂朋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相关单位已与被害人谢某2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茂朋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茂朋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周茂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茂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茂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茂朋的犯罪事实及落实社区帮教的情况,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茂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