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董金霞、张福生与李长平、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霞,张福生,李长平,高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839号原告:董金霞。原告:张福生。二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鑫鑫。被告:李长平。被告:高金花。原告董金霞、张福生与被告李长平、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金霞、张福生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鑫鑫、被告李长平、高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金霞、张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长平、高金花给付借款26,000.00元;2.要求李长平、高金花给付逾期利息5,40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3.诉讼费用由李长平、高金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陶艳国、高金苹在董金霞、张福生处借款36,000.00元,陶艳国、高金苹为董金霞、张福生出具借据1张,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李长平、高金花为担保人。现陶艳国、高金苹下落不明,董金霞、张福生因此起诉至本院,要求李长平、高金花给付借款及利息。李长平、高金花军辩称,承认担保事实,但钱陶艳国、高金苹借的,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5日,陶艳国、高金苹在董金霞、张福生处借款3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陶艳国、高金苹为董金霞、张福生出具借据为36,000.00元借据1张,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李长平、高金花为担保人,如果还不上担保人愿意代还全部金额。到期后李长平、高金花偿还利息6,000.00元,李长平、高金花要继续使用10个月,借据还是36,000.00元,其中利息6,000.00元。2017年1月27日李长平、高金花偿还利息6,000.00元,本金4,000.00元。尚欠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未付。本院认为,董金霞、张福生与陶艳国、高金苹双方签订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成立并有效。李长平、高金花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长平、高金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本院对董金霞、张福生要求李长平、高金花给付借款本金26,000.00元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关于董金霞、张福生诉请的利息部分,董金霞、张福生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计算有误,利息应为4,6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长平、高金花给付董金霞、张福生借款26,000.00元;二、李长平、高金花给付董金霞、张福生利息4.68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2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上述第一、二项合计30,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驳回董金霞、张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00元,减半收取计284,00元,由李长平、高金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