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华桥与李国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华桥,李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贾华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李国昌,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华桥与被执行人李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海滨审判员 周卫家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