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08号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强林,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7995019T(1-1)。委托代理人:葛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神农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陵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