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清山、崔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翁清山,崔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484号原告: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郭军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清山,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崔民,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清山、崔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成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车玉军审 判 员 姚田文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