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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华、项洪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华,项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梅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项洪飞,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梅华与被执行人项洪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工资被另案冻结,公积金被保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