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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学丹,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沣静,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辽宁顺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顺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武建华审 判 员 董 华审 判 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赫宁书 记 员 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