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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宏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宏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8号联盛大厦西3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2759-7。法定代表人:葛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潘育晖,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蔡宏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宏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蔡宏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9259.08元及滞纳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