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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张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张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负责人沈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新平,男,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郑州市大学北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张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5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