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14号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5年3月起,在本市未央区三桥繁花郡小区A栋1单元401室租住处,倒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牟利。2016年10月初,张某通过王某某散发的小广告名片与其联系,向其购买一本假房产证,并向王某某支付报酬550元。同年10月13日17时许,王某某在繁花郡小区门口给张某送做好的假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当场查获假房产证一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州支行业务专用章”及“商州区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各一枚,后又在其家中查获“王某某”身份证一个。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房产证、两枚印章及身份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倒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已查获的房产证一本、公章二枚、身份证一张、名片167张、快递单41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55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