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关海波与窦世亮、张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海波,窦世亮,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17号申请人:关海波,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申请人:窦世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秀兰,女,住黑龙江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关海波与被申请人窦世亮、张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海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赔偿二被申请人的赔偿款人民币124,95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赔偿二被申请人的赔偿款人民币110,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富裕支公司赔偿二被申请人的赔偿款中人民币12,050.00元部分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