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思凤、朱贵兴与耿中珍、朱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凤,朱贵兴,耿中珍,朱洪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327号原告:朱思凤,女,195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朱贵兴,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盼盼,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中珍,女,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朱洪均,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凤、朱贵兴诉被告耿中珍、朱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思凤、朱贵兴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