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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思凤、朱贵兴与耿中珍、朱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思凤,朱贵兴,耿中珍,朱洪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327号原告:朱思凤,女,195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朱贵兴,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盼盼,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中珍,女,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朱洪均,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思凤、朱贵兴诉被告耿中珍、朱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思凤、朱贵兴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