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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连生与许少军、崔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生,许少军,崔凤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116号原告周连生,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凤春(系原告妻子),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许少军,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崔凤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周连生诉被告许少军、崔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裴铁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凤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少军、崔凤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生活所需先后四次从我借款人民币53600.00元,四笔借款二被告分别给我出具四枚借据,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600.00元及利息37092.00元,合计90692.00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分四次借款人民536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四枚借据,分别是:2013年12月10日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0.02元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1月4日借款25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0.02元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5月4日借款62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0.02元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5月4日借款124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0.02元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四笔借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7年1月偿还了2014年1月4日25000.00元借款的利息4500.00元,剩余款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69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原告方提交的借据四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所欠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少军、崔凤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周连生借款本金53600.00元,利息37092.00元【8200.00元(10000.00元×0.02元×41个月)+4464.00元(6200.00元×0.02元×36个月)+8928.00元(12400.00元×0.02×36个月)+15500.00元(25000.00元×0.02元×40个月-4500.00元)】,本息合计906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180.00元,减半收取109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艳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