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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红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红飞,曾用名孙小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孙红飞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老沁河桥东坡路段时,与驾驶“嘉木”牌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韩某相撞,致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红飞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2.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红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韩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立信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武陟县公安局证明、道路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红飞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红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红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计8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