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小飞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24号被执行人张小飞,男,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小飞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川17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2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小飞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垭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