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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荣昌与姚光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昌,邓芝刚,姚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马荣昌,男,生于1952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邓芝刚,男,生于1978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光翠,女,生于1977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荣昌与被执行人邓芝刚、姚光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芝刚、姚光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2016)川1722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马荣昌货款36810与及案件受理费8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光翠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光翠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