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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贾红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839192.71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