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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两成、苏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两成,苏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两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小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林两成与苏小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9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两成要求被执行人苏小生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查封处理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