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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申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倪梅红与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梅红,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454号再审申请人倪梅红,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维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原告配偶。被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倪梅红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行终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倪梅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独信(访)答字[2016]4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举报行为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倪梅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梅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