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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巫书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书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21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巫书汶,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巫书汶盗窃罪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巫书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巫书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到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入户调查、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巫书汶名下的车闽F×××××已被本院查封,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具体地址不详,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二项的罚金部分、第四项的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2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学  华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