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希权与张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权,张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权。被执行人张淼。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贾思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