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张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张媛,杨滨,张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媛,女,1984年04月0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杨滨,男,1968年07月10日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张锦昌,男,1954年08月2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媛、杨滨、张锦昌(2016)闽0821民初43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媛在长汀县汀州镇祥鸿大厦B4号有店面一间及小车一部,现均已被本院查封,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47725.36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