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玉玲与被告韩长喜、路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玲,韩长喜,路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870号原告路玉玲,女,1951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韩长喜,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路玉双,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路玉玲与被告韩长喜、路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路玉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玉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路玉玲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