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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11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