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陈桂兰、刘通秀、李春莉、潘永进、梁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陈桂兰,刘通秀,李春莉,潘永进,梁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5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萝北县。法定代表人:孙劲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军,男,1963年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华,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陈桂兰,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农垦社区。被告:刘通秀,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农垦社区。被告:李春莉,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农垦社区。被告:潘永进,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农垦社区。被告:梁晶晶,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农垦社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陈桂兰、刘通秀、李春莉、潘永进、梁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军、蔡晶华、被告陈桂兰、潘永进、李春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通秀、梁晶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桂兰、刘通秀、李春莉、潘永进、梁晶晶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8,0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到全部清偿完毕时止);2.各被告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五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除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外,其余借款未还。现借款已逾期,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78,06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7年5月17日,其中被告陈桂兰欠本金173,060.00元,利息56,703.00元;被告潘永进、梁晶晶欠本金5,000.00元,利息7,641.00元。被告陈桂兰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数额无异议,种玉米赔钱了。被告潘永进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数额无异议。被告李春莉辩称,其贷款已还完。被告刘通秀、梁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无异议,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和小额贷款手工拮据、一本通交易明细、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被告陈桂兰、潘永进、梁晶晶应继续履行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被告刘通秀、梁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二被告自行承担;五被告共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应互负连带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本息合计229,763.00元(本金173,06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永进、梁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本息合计12,641.00元(本金5,0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桂兰、刘通秀、李春莉、潘永进、梁晶晶对上述债务承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468.00,由被告陈桂兰负担2,300.00元,被告潘永进、梁晶晶负168.00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