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罪2017刑初56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区洛浦街沙溪村西北街28号佳美便利店内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2017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址再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参与六合彩赌博投注的陈某乙某、王某甲某、唐某甲某和石某甲某(均另处理),并缴获被告人陈某甲记录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收据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区洛浦街沙溪村西北街28号佳美便利店内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2017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址再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参与六合彩赌博投注的陈某乙某、王某甲某、唐某甲某和石某甲某(均另处理),并缴获被告人陈某甲记录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收据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丙、石某乙、王某乙、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六合彩收据,现场��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记录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收据一批,予���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文人民陪审员 梁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兆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