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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贺仲林、张月娥、李旭升、马虎军、周思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贺仲林,张月娥,李旭升,马虎军,周思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胡涛,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贺仲林,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告张月娥,女,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告李旭升,男,生于1984年3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告马虎军,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告周思社,男,生于1968年2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贺仲林、张月娥、李旭升、马虎军、周思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印)书记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