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51周永祥与李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祥,李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51号原告:周永祥,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李哲,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分行行长。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负责人:江冲,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永祥与被告李哲、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周永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永祥负担。审 判 长 汪忠春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