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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106号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徐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国栋等6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某、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5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徐某某住院治疗医疗费凭据支付由黄某某承担。黄某某一次性赔付徐某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用共计4000元。二、黄某某在支付徐某某赔偿费用后,将放弃其他的民事赔偿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以提出任何理由反悔。四、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