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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承军,李承芝,李龙作,高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旭,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承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承芝,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龙作,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高泽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承军、李承芝、李龙作、高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