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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与杨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杨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12号。负责人王世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锡林,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越龙,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凌源市钢铁路天润花园小区*座*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息15,7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