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明忠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忠,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312号原告吕明忠,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胡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恒天九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忠诉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