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治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汤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治勇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精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光华路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停车等候信号灯的璩志远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治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治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王治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治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