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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段明月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明月,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067号原告:段明月,女,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李涛,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明月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明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