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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凤琴与张继伟、于洪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琴,张继伟,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琴,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继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于洪武,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琴与被执行人张继伟、于洪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