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凤琴与张继伟、于洪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琴,张继伟,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琴,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继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于洪武,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琴与被执行人张继伟、于洪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