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8XX**小型轿车,至本区肖南路、环城北路北约一公里肖塘乐康苑门口处,先后撞击卞某某、姚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二人倒地受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卞某某、姚某某的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及车辆详细信息,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