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苗银秀与王进保、郭俊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银秀,王进保,郭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苗银秀,男,汉族,1938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进保,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俊玲,女,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苗银秀与王进保、郭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进保、郭俊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进保、郭俊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进保、郭俊玲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进保、郭俊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