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霞、高明与吕春明、韩翠花、吕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霞,高明,吕春明,韩翠花,吕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霞,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吕霞丈夫),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吕霞。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春明,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翠花(吕春明妻子),女,1956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吕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昕(吕春明、韩翠花女儿),女,1990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吕春明。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忠,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霞、高明因与被上诉人吕春明、韩翠花、吕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霞、高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