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张铁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张铁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24号原告:张新明,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铁成,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张新明与被告张铁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铁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秀英所留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妻子张秀英于2014年5月14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与原告共同拥有房产一处,位于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为67.1平方米,现原告请求一人继承该房屋。张铁成答辩称,自愿放弃母亲张秀英去世后所留遗产,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为67.1平方米楼房的继承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秀英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名子女,张铁成。原告与张秀英夫妻共有一套平房,于2009年12月27日拆迁安置到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为67.1平方米楼房,已取得不动产权执照。2014年5月14日,张秀英去世,张秀英之父张德福于1995年3月25日去世,张秀英之母胡艺华及被告张铁成均表示放弃对本案争议房屋的继承。本院认为,坐落在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为67.1平方米的楼房系张新明与张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新明享有对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张秀英去世后,另一半应由张新明、张铁成及胡艺华共同继承。本案中,张新明与胡艺华均表示放弃对应继承部分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为67.1平方米的楼房,不动产权第X号,其中一半归原告张新明所有,另一半由原告张新明继承。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