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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鑫威塑料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鑫威塑料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792号原告: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10-640号平层。法定代表人:徐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福友,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辽宁省西丰县大通街5号楼1单元30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威塑料彩印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李官村。投资人:杨威。原告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鑫威塑料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大连富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