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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谢维群与安阳武丁物流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维群,安阳武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15号原告:谢维群,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武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武丁路武丁物流园。法人代表人:赵勇杰,职务总经理。原告谢维群与被告安阳武丁物流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维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维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维群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政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