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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王建荣,冯越钧,陆雷鸣,张小萍,慈溪市永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1386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82872F代表人:翁良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建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冯越钧,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雷鸣,男,1968年3月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小萍,女,1971年2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305号(枫华富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06661575-3。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689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王建荣、冯越钧、陆雷鸣、张小萍、慈溪市永汇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0347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应承担诉讼费53662元、执行费57301.4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