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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双虎与程立书、张凤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虎,程立书,张凤娥,程小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29号原告:张双虎,男,1947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程立书(曾用名程认锁),男,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凤娥,女,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程小鲁,男,23岁,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张双虎与被告程立书、张凤娥、程小鲁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双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双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双虎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