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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1号1幢1。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中旅银行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豫0825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刘成功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