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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郑书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郑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共青城市环保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罗洪,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郑书辉,被执行人项火云。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共计生征决[2016]第10421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共青城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共计生征决[2016]第10421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爱民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人民陪审员  熊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奇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