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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振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煌明,张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卢煌明,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振文,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煌明与被执行人张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