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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4159-3。法定代表人:宫义波,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7556413E。法定代表人:周荣存,总经理。上诉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上诉人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亦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上诉人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3元,减半收取6301.50元,由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负担。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1元,减半收取4220.50元,由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山东龙昊建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