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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润华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林伟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润华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林伟珊,林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巨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英军、李希帆,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和路骏丰工业园某栋某楼东。 法定代表人赵琼。 被执行人林伟珊,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林伟东,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东、林伟珊、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68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40477元及滞纳金、律师费人民币4500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仲裁费人民币395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了从被执行人林伟东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13317.9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9.77元后,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13218.1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入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