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康志明诉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明,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960-1号申请执行人康志明,男,1966-5-8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巴朗庙村三社39号。被执行人乌云,女,蒙古族,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金玉璞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志明与被执行人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内0623执96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序虎 微信公众号“”